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重点行业发展方式转变,环保部决定开展稀土矿采选、冶炼分离企业(简称“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并依据核查结果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
《稀土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中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稀土企业按照《办法》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于2011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交环保核查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各省级环保部门认真组织辖区内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环保问题,并于2011年9月1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附光盘)报送环保部。
三、环保部将组织成立稀土行业环保核查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稀土企业进行复核,并组织各环保督查中心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工作完成后,环保部将向社会公告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同时抄送商务等有关部门,为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提供支持。
四、对于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各级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或达标证明文件。
五、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环保督查中心应加强对稀土企业的日常执法监管,尤其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稀土企业要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的稀土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环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