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填补了项目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间的空白,变“点”状管理为过程管理。有利于改变环境管理重审批,轻监管的局面;有利于提高建设方自身环保管理能力;有利于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进行有效控制;有利于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环境监理制度作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种有效机制,虽然在部分省市及行业中得以先期推广和实施,但在国家层面上尚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单位、人员资质和管理没有统一的办法,工作程序、范围、方法也无规范可循。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在“三同时”管理文件中行文对环境监理进行明确,对环评批复和各省初审意见中要求进行环境监理的项目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必须落实;其次,由环保部发文,明确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意义、作用和范围,规定权限和流程,提出相关的资质管理和收费要求;最后根据环境监理推行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层面进行推进。
(二)统一资质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环境管理职能的延伸,具备了一定的监管意义,因此,不宜立即向社会中介开放。建议先在拥有环评资质证书的环保直属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在证书上加“环境监理”一项内容,按照证书上的行业分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各省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进行分级管理。
为避免环境监理工作流于形式,应充分借鉴工程监理过程监管的理念,培育环境监理全过程监管的模式和流程,并逐步向全国推广,最终形成一批同时拥有工程监理资质和环评资质的环境监理单位。
(三)出台收费标准
建议按照实际工作量进行收费。费用组成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编制工作,包括监理方案、监理阶段报告、总结报告等,可按照环评收费调整收取;第二部分为咨询工作,包括设计、环保工程实施、项目变更程序咨询,可参照工程咨询收费调整收取;第三部分为现场工作,包括驻场和巡检,可按服务年限的实际工作量收取。
(四)明确监理权限
明确环境监理权限。对于工程的非重大变更,环境监理人员应及时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评单位、专家等对变更情况提出意见,形成专题汇报后报环保部门备案,作为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 制定技术规范
尽快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借鉴各省、各行业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组织相关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